注册忘记密码

查看: 6471|回复: 0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刑拘+终身禁驾,桂林兴安这司机摊上大事了

[复制链接]

355

主题

370

帖子

1374

积分

管理员

Rank: 9Rank: 9Rank: 9

积分
1374
跳转到指定楼层
楼主
发表于 2018-8-15 22:34:02 | 只看该作者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
2018年8月1日,在桂林市兴安县界首医院路段发生一起面包车撞倒三人后司机逃逸。案件受理后,桂林市公安局兴安县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历时7小时功告破,肇事司机被刑拘。
  8月1日凌晨,兴安县交警大队接到“110”指令:在兴安县界首医院有一辆面包车撞伤三个人,请交警大队派人前去处理。接警后,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勘查,发现是一辆面包车驶入左侧道路后驶出路外,撞到了路外烧烤摊正在吃宵夜的三个人,肇事车司机弃车逃逸。被撞后三个人均已被送到界首医院救治,其中有一人生命垂危。
事故民警勘察完事故现场后,通过连夜走访调查,初步确定肇事司机蒋某某。随即民警打电话给蒋某某,劝其立即投案,但蒋某某说自己离开事故现场后往全州凤凰方向逃窜,过了河又翻了山,自己在什么方位也不知道。期间,民警一边打电话劝其自首,一边驱车前往蒋某某描述的方向寻找,但是蒋某勇总是找借口拒不露面。事故民警又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蒋某某父亲,让他劝其儿子尽快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,这时已是凌晨五点钟。
  最终,蒋某某当天早上到8时许,到兴安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。
在随后的几天时间里,办案民警有条不紊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,经过法医的鉴定,确定本案其中一名伤者已构成了重伤,目前,蒋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重伤,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。
  依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 【交通肇事罪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蒋某某除了要承担刑事、民事责任之外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将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,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(终身禁驾)。

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回复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